暑假供电局实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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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供电局实习总结

尊敬的领导:

首先,非常高兴能向公司领导汇报我三个月来在工作中的实习心得。

我是2015年8月刚刚走出大学校门进入农安县农电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学生何磊。能进入国家电网这个企业尽我所能为广大的电力用户服务,并把我在学校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来体现我的人生价值,使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自豪。

进入公司之后,我被安排到了华家供电所进行实习。时光荏苒,岁月入梭,几个月的实习生活很快就过去了。这些个日子里我也完成了一个学生向一个企业的员工的角色转变、也学到了一些学校书本里没有的知识。

进入华家供电所后,我进行了营业厅收费、值班、报修、写记录、生产等工作,通过工作发现基层的工作是很艰辛的。农民合同工是咱们公司最辛勤的劳动者,他们夏天顶着烈日,冬天顶着严寒骑着摩托车忙碌在服务客户的工作中。要是遇到电力故障更是不论刮风下雨,总是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用最快的速度进行抢修,以免给客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在体会到农民合同工工作艰辛的同时,通过我三个月来的实习也意识到电力工作中常常遇到的问题很多都需要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这对于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和维系电力系统工作都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这样就使我一个学法的电力员工有了点专业比较对口的平衡心。

据了解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是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4月1日施行。它的颁布对于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我就结合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和实习体会谈以下问题

(一)窃电问题

在基层的实际工作中,遇见窃电犯罪是时常发生的事,尤其秋冬季是农村窃电的高峰季节,这时就需要我们供电企业,加强监管力度经常巡查,查到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电能的合法使用,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法规对窃电规定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一)在供电企业得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得,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了以上针对窃电问题的法律法规,我们在工作中再遇到损害我公司利益的窃电者就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来追究其法律责任了,维护我公司的利益。

(二)客户拖欠电费

我们供电企业按照传统的供用电及电费结算模式是先用电后交钱,这就决定了供电企业在经营中必然要面临的经营风险电力客户拖欠电费。客户拖欠电费不光是基层供电所最棘手的问题也是整个供电企业最棘手的问题。这样我们供电企业如何维权就是至关重要的问题了。

根据规定,供电企业在给客户供电之前都要签订供电合同,客户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电关系后,享有用电的权利,应承担交纳电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记录,按时交纳电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我们是农电,客户距离营业厅较远,交费不方便,再加上有些客户交费意识淡薄,不履行交费义务,造成很多农民合同工给一些客户先行垫付电费,其工资拿不回家去,之后难以收回垫付电费的后果。希望这次新上的充值卡业务能使这个现象得到缓解,为农民合同工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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