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法院重审此案期间,临高县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于2023年3月23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申请撤诉。2023年4月19日,临高县法院裁定准许临高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我们是2023年5月19日上午拿到不起诉决定书的,这表明我父亲彻底无罪,我们一家人都很高兴,尤其是我父亲,非常激动。”
而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杨成杰看到孙子被掐脖子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砍击,不属正当防卫,判处杨成杰有期徒刑一年。杨成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杨成杰第一刀属于自卫意识,此后几刀属于泄愤,不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杨成杰已经年近古稀,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对社会危害性小,因此将其改判为八个月。
本案系杨某不法侵害引发,案发时杨某38 岁,杨成杰70 岁。双方曾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案发当日杨某酒后骑车载其女儿到杨成杰家附近时,停车捡起石头打砸杨成杰家厨房,杨成杰孙子小华出门查看,杨某拿着石头追赶小华。
杨成杰闻讯后持钩刀追出门去赶杨某,杨成杰追至其家门口附近一小竹林处时看到杨某正用手掐着孙子的脖子,杨成杰叫杨某松手,但杨某不肯松开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杨某。上述事实证实,杨某因与杨成杰有矛盾,酒后上门挑衅,先持石头打砸杨成杰房屋,后又持石头追赶杨成杰年仅9岁的孙子小华,并用手掐小华脖子,使小华的人身权利受到现实的不法侵害。杨成杰在此情况下对杨某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从不法侵害的危险性来看,杨某手持石头追赶小华,追上后用手掐住小华的脖子。杨某年壮体健,小华时年仅9岁,杨某的行为对小华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现实危险且情势紧迫。
从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双方力量对比看,案发时杨成杰年满 70 岁,杨某38 岁年壮体健,双方力量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
从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看,杨成杰砍击第一刀后,尽管杨某松开掐住小华脖子的手,但立足于杨成杰当时所处具体情境和恐慌、紧张的心理,认为杨某的不法侵害仍有继续进行的可能符合当时境况,为防止不法侵害人的继续侵害,其继续持刀砍击杨某,符合一般人的心理和行为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