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因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等被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两家公司合计被罚没逾3亿元。
两家医药公司共被罚没逾3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8日公布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9号》显示,根据发现的线索,经前期核查,2020年11月6日,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医药)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当事人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当事人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根据《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武汉汇海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当事人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当事人返利、按照当事人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二)没收违法所得149457348.3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肆仟玖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叁角柒分)。
( 三 ) 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37754442.38元3%的罚款,计136132633.2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陆佰壹拾叁万贰仟陆佰叁拾叁元贰角柒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285589981.64元(大写:人民币贰亿捌仟伍佰伍拾捌万玖仟玖佰捌拾壹元陆角肆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3〕10号》显示,经查,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武汉汇海与远大医药达成并实施了关于销售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以下简称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截图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根据《反垄断法》和《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停止与远大医药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
(二)没收违法所得30924825.51元(大写:人民币叁仟零玖拾贰万肆仟捌佰贰拾伍元伍角壹分)。
( 三 ) 对当事人处以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06339182.40元2%的罚款,计4126783.64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贰万陆仟柒佰捌拾叁元陆角肆分)。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35051609.15元(大写:人民币叁仟伍佰零伍万壹仟陆佰零玖元壹角伍分)。
按此计算,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合计被罚没约3.2亿元。
医药企业加强反垄断合规有重要意义
针对此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刊发中国经济网评论文章,文章指出,医药行业关系民生,无论是原料药企业还是制剂企业,都肩负着特殊的社会责任。我国医药企业在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提升药品质量安全和创新水平方面,已经作出并仍在作出重要的贡献。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很多医药企业在保障抗疫药品供应中彰显了担当,值得肯定。
但与此同时,医药企业也应注意到,强化医药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关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宏观效应,维护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一定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
该案表明,经营者一旦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会对医药行业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例如,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关于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垄断协议,推高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价格,增加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广大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远大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导致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部分地区列入短缺药品清单,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案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发挥了其规范引导效应,再次警示医药行业经营者要高度重视反垄断合规工作,建立体系化的反垄断合规机制。我国通过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和各地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为医药行业反垄断合规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指引。医药企业应当加强反垄断法律制度学习,强化内部合规管理,积极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不断提升自身的反垄断合规能力。
总之,该案的查处充分表明,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可以有效实现《反垄断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立法目标。强化反垄断监管,将有力促进医药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远大医药:接受处罚
在香港上市的远大医药28日发布公告称,附属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接受出发并根据要求组织整改,已经终止了相关的垄断协议,合法合规地向市场供应相关原料。
公司还表示,处罚金额占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经审计综合营业收入和公司持有人应占溢利的比例分别为约3.48%和15.85%,预期不会对集团生产经营产生持续影响。集团也将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制度的学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集团管治水平。
历史行情显示,远大医药的股价从2016年7月(达成协议期间)的1.2港元,稳步上涨,在2020年8月达到8.6港元的历史高位,其间股价上涨616%。
在其垄断市场期间,远大医药的净利润均保持50%以上的增长速度。2020年11月被立案调查后,净利润急转直下,2022年甚至出现了13.45%的负增长。
截至5月25日,远大医药股价4.83港元,市值171亿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