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_是什么原因
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8个月大的婴儿在儿童医院输液,致心率异常,不治身亡是什么原因?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供大家参考。
南京儿童医院回应婴儿输液死亡
5月29日,杨女士反映她8个月大的婴儿在南京儿童医院输液,其心率失常,经抢救无效死亡。杨女士称医生诊断其患有支气管炎,打了三天点滴后,医生于28日给孩子体内输入氨茶碱,孩子嘴唇开始发紫,出现不适症状。她反映问题后,医生给孩子上了呼吸机和心电监测仪,发现孩子心率异常高,于是打了一针镇定剂,随后孩子心率骤降,医生赶紧做心肺复苏并将孩子送抢救室,最后没有抢救过来。
杨女士称她查询后获悉,心脏病人应慎用氨茶碱,该药的副作用可能会导致心率过速或者心律失常,使用此药必须全程监测,但用药时医生未监测。南京儿童医院回应称他们与家属正在协商处理此事,警方也介入调查。
输液死亡是什么原因
一、最常见的原因便是疾病的自然进展,可能要占到输液中死亡的90%以上。
理由不言自明,大多数病人到了疾病终末期都是在医院度过,终末期意味着一切生理和治疗所需物质,都只能通过输液获取,在输液中死亡是再自然不过的结局。要减少输液中的死亡,只能减少输液。此类死亡,不产生法律责任。
二、原因是药物过敏性死亡。
此又包括两个原因,一是药物自身化学成份引起机体过敏,二是药物不致敏但所输液体中包含可引起过敏的杂质。
对于药物性过敏,大多在两个环节产生法律责任,一是该皮试未皮试,如青霉素类;二是疏于防范与应对,如头孢类药物虽不要求皮试,但如果疏于预见且在发生过敏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抗过敏措施,可产生法律责任。
对于药物之外的杂质引起的过敏,其责任多由药厂承担,但在法律上确定系杂质引起过敏,却又是较为困难之事。据有关文献报道,杂质过敏在我国输液反应中占多数,此又是社会问题,解决非一日之功了。
三、原因是药物的毒副反应。
药物的毒副反应是在正常用药情况下发生的不同于过敏反应,与剂量相关、但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可造成机体功能或器质性损害的不良反应,包括毒反应、副反应,如何首乌之肝毒性,关木通之肾毒性,康泰克之困倦、大便干燥等副反应等等。
输液中因药物毒副反应而导致死亡的案例并不多,因为任何毒副反应的发生多需要时间,很难造成立即致死性原因。
但某些可引起心血管副反应的药物则可能导致输液中死亡。笔者遇到过输林克霉素、前列地尔的过程中死亡的案件,且经鉴定构成医疗损害,原因就是此两类药物,均存在导致低血压、氧饱和度下降的毒副作用,有可能在输液中导致死亡,但医生用药违反了有关规范。
不过毒副反应,就其本质来说,系药物研发中的问题,医生难以预见、难以防范,因此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有相当难度的。
四、原因是违反给药规范。
如改变给药途径,将只能静脉点滴的改为静脉推注,只能口服的改成静脉点滴;或者违反用药禁忌症原则,如本有心肺功能严重不全或心律失常者,却又使用能够导致血压下降、加重心律失常的禁用药物,则有可能在输液过程中导致死亡。
五、原因是输错药物,包括核对医嘱错误或者干脆将病人搞错,将甲药输成乙药,将给甲病人的药输给乙病人。
最常出现的的是血型核对错误,如将A型血输成B型血等。
其他更少见的原因,还包括输液技术不过关,如输液前空气未排空,引起空气栓塞;静脉置管时针头断裂等等。
以上各种导致输液中死亡的原因,大多可以通过输液事实、病人生前的客观表现、未输完药物的检测等而予以明确,如果还不能明确,亦多能通过尸体解剖而明确。
输液死亡属于什么责任
进行医疗活动致人死亡是非常严重的事故,如果属于医生过错的,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医生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