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地铁上猥亵女性被拘留,竟然不开除?浙江杭州,某厅一处长在搭乘地铁时,看到前面站着一妙龄女子,色心大起,便以手碰、生殖器贴赠女子臀部的方式实施猥亵,案发后被警方抓获。经查,男子为浙江省某厅正处级干部。
根据警方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时间为今年3月1日晚上18时30分许,男子陈某为某厅生态修复处处长。考虑到陈某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属于严重情节,警方对其做出行政拘留12天的处罚。
事后,据澎湃新闻报道,陈某所在单位对其免职,处以严重警告处分,并称“已调离公务员队伍”。
值得强调的是,被调离公务员队伍并不等于被开除。强调其被调离公务员队伍,说明其还具有公职身份,或是从行政机关调入下属事业单位任职。
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公务员,但仍属于公职人员,待遇基本没有任何变化。那么,这样的处理是否存在不当呢?
实际上,猥亵分为普通猥亵和强制猥亵,普通猥亵属于违法,强制猥亵则属于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手段。
1、普通猥亵。比如本案中的陈某,其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猥亵,属于普通猥亵,因为其并未强迫对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本起案件中,陈某在地铁猥亵他人,构成情节恶劣情形,当尚属于普通猥亵范畴,处以12日行政拘留处罚是适当的。
2、强制猥亵。本案中,假如陈某的猥亵行为被女方发现并做出反抗举动后,其以暴力或威胁方式继续强行实施猥亵行为,就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后说说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为什么陈某猥亵女性却没有被开除,而只是被调离公务员队伍?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违法不一定会被开除,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含缓刑),或过失犯罪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则一定会被开除。
同时,该法第40条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客观来说,单位对陈某做出免职且调离公务员队伍的决定,符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其只是违法,法律并未规定一定要开除。
可必须强调的是,陈某在公共场所公然猥亵女性,该违法行为有别于酒驾等一般违法行为,足以说明其品性低劣,个人认为已经不合适保留公职。